眾所周知,軍婚是受國家法律重點明確保護的,因此有些人認為和軍人結婚當個軍嫂也是很不錯的,一般軍人結婚從戀愛開始就需要打報告,如果正式結婚的話是更加嚴格的,無論是在資格審查還是背景調查,對另一半的政審是非常重要的,那一般軍人結婚查女方什么?下面一起來看看吧。
軍人結婚查女方什么
1、一般只需要現役軍人的配偶,應當是政治可靠、思想進步、品行端正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即可。
2、艦艇、空勤人員和從事機密工作人員的配偶,還應當無復雜的社會關系。
3、軍婚政審要先由男方寫結婚申請,到團級政治處領取相關表格,需要蓋章的就是《結婚函調證明》。還需要戶口本原件、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還有當事人簽字的一些表。由政治處上交到師政治部,師政治部開出男方結婚證明材料。這樣就要進行婚檢領取結婚證了。現在政審一般并不是部隊派人去審查,而是采取信函的形式進行。
軍嫂政審不合格的情形
1、有反對四項基本原則言行的;
2、有流氓、偷竊等不良行為,道德品質不好的;
3、有犯罪嫌疑尚未查清的;
4、直系血親或對本人有較大影響的旁系血親在境外、國外從事危害我國國家安全活動,本人與其劃不清界限的;
5、直系血親中或對本人有較大影響的旁系血親中有被判處死刑或者正在服刑,報考政法機關的;
6、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軍人結婚有哪些規定
(一)軍人結婚年齡原則上按照民法典規定的法定婚齡執行
但部隊干部、戰士和職工,應積極響應黨和政府關于晚婚的號召,不要過早地戀愛結婚。
(二)軍隊干部選擇的配偶必須符合軍隊的有關規定和要求
干部建立戀愛關系后,要主動向黨組織報告,由軍隊黨組織和政治機關對干部的戀愛對象作必要的政治審查。學員在校學習期間,除個別特殊情況外,一般不得結婚。
(三)戰士一律不得在部隊內部和駐地找對象
志愿兵原則上也不得在部隊內部和駐地找對象,但個別回原籍找對象確有困難的孤兒、因公致殘的人員,提出在部隊內部或駐地找對象時,可作為特殊情況處理,由軍(獨立師)以上政治機關審查批準。戰士在未服滿現役期間不準結婚。超期服役的戰士和志愿兵提出結婚,可準其利用探親假期回原籍結婚。凡決定要復員的超期服役的戰士,如提出復員前結婚,應盡量給予安排。
(四)現役軍人一律不準與外國人或居住在香港、澳門的人員結婚
漢族軍人要求與習慣上不同漢族通婚的少數民族公民通婚,一般應說服雙方放棄此種婚姻;如雙方態度堅決,在取得少數民族一方家長的贊同,并尊重和不違反少數民族婚姻習慣的情況下,也可以允許結婚。
(五)規定了結婚登記與審查的有關事項
軍隊營以下干部申請結婚,由團級政治機關審查同意;團以上干部申請結婚,由上一級政治機關審查同意。然后,由所在單位的團以上政治機關出具本人出生年月、民族和婚姻狀況的證明,到地方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婚登記手續。
超期服役的戰士和志愿兵申請結婚,一般應由所在單位的團以上政治機關出具本人出生年月、民族和婚姻狀況的證明,方可到地方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有的超期服役的戰士和志愿兵在探親期間找到對象,申請結婚者,如來不及到原部隊開證明時,可由當地縣、市、市轄區人民武裝部出具有關證明到當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婚登記手續。